225 条规定的目标相距甚远,
该条是 Conama 规范活动的重要指南。失范和缺乏监管控制的状态,在履行保护和维持环境平衡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挫折,这不符合宪法秩序和预防原则"。可以看出,该决定对去合法化设定了非常明确的限制:撤销造成监管空白的环保规则是不合法的。在此,STF仍然忠实于禁止保护不足或禁止环境退化的原则,这一点得到了法院的一贯认可。 CF 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例如,在第225条中,该词出现了七次,“并不总是具有相同的含义”。就以往环境影响研究的具体情况,第1条第IV项确定需要“依法”。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第001/1986号决议包含在联邦立法的概念中,包括作为一般规则。因此,“法律”一词是多义的,必须根据要监管的活动的性质来理解。当从受监管活动的性质出发,作为对规范行为赋予或多或少积极性的一种方式时,STF在判断Conama第458/2013号决议的合宪性时,理解为“有争议的决议 是一项主要规范性法案,具有足够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可以集中控制合宪性”。 STF 对 Conama 的决议给予了与 Anvisa 合议委员会审议相同 WhatsApp 号码 的待遇,这些决议有助于“抽象地保护合宪性”,因为它们是“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自主性和命令性”。此外,根据STF的决定,机构的监管职能“不应与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大法》第84条第四款)相混淆,也不应与自治监管的形象相混淆(《大法》第84条第4款)。 CF 的 84、VI、103-B、§ 4、I 和 237)”。 STF 关于《Conama 决议》法律性质的判例的演变并不意味着对合议庭的空白支票,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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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议庭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宪法原则的约束,包括其组成,如所决定的ADPF 623 认为第 9,806/2019 号法令违宪,该法令将 Conama 的成员从 96 名成员减少到 23 名,这明显损害了该机构的民众代表权。 当Conama决议的目标是规范健康和平衡环境的基本权利的行使时,它们不仅仅是行政行为,因为它们是一般性和抽象的,有资格直接控制合宪性。然而,决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它们是否违反宪法明示和暗示的原则,例如禁止保护不足(禁止在环境问题上出现挫折)和参与。目前对 STF 的理解是基于对环境问题作为当代社会中心主题的出现而引起的法律及其制度变化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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